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新闻出版、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站等有关单位,应当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应当制定和实施禁毒公益宣传教育方案,安排宣传版面和时段,定期刊登、播放禁毒宣传广告和内容,并将相关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