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六个月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区(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牵头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