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事故发生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接受事故调查组询问,按照规定时限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