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六个月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区(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牵头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