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的关心关爱和心理疏导,改善从业环境,保障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