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公路和公路大中修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将公路超限检测站、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当地财政保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