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涉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