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十八条有效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代表团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审议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