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代表团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审议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