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自提自用、专户核算,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其他单位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