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