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义务:(一) 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异常情况或者事故;(四)发生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