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团体和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活动,反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