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