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