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营业场所开展营业活动,应当遵守下列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一)禁止在校园周边违规经营音像书刊摊点,禁止制售淫秽色情、凶杀暴力非法出版物。

(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

(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

(四)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营业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