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本市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发行、展出、演出、传播适合未成年人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信息和其他精神文化产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展示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精神文化产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