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与同时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个人留宿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流浪、走失、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公安人员到达前对未成年人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