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本市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