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本市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