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