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