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学校应当支持和帮助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和学生会等组织开展有益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教育和活动。学校应当发挥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以及学生会、班委会等组织在未成年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