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专业服务活动,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本市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