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树立正确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培育、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