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提供安全、公平和便捷的客运服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规范设置乘车导向标识,保证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告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