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提供安全、公平和便捷的客运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规范设置乘车导向标识,保证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告示。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