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标识。在与出入口合建的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识的,周边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配合。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