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二)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轨道交通沿线各站点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四)对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五)监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履行安全运营责任;(六)受理公众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投诉;(七)依法查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