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入标识的区域;

(二)在车站、车厢和其他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相关的区域携带国家管制的器具,携入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

(三)非法拦截列车运行、阻断运输;

(四)强行上下列车;

(五)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电扶梯等;

(六)擅自操作有警示标识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七)擅自移动、遮盖、污损安全消防警示标识、疏散导向标识、轨道交通指示标识、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监视等设备;

(八)在轨行区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等投掷物品;

(九)损坏路基、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轨道、车站、

车辆及其附属设施等;

(十)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十一)在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十二)在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十三)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前款第二项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公告,并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