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市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
(二)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轨道交通沿线各站点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
(四)对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履行安全运营责任;
(六)受理公众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投诉;
(七)依法查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