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市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

(二)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轨道交通沿线各站点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

(四)对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履行安全运营责任;

(六)受理公众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投诉;

(七)依法查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