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支持和创业扶持政策;

(二)组织开展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等工作;

(三)按照规定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