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戒毒医疗机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及其延伸服药点设置规划;

(二)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三)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设置专门区域收治病残吸毒人员;

(四)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在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场所设立分支机构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