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民政主管部门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社会化戒毒康复站的建设及其规范运行;

(二)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者临时救助范围;

(三)引导、支持社会服务机构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专业服务。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