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司法主管部门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二)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指导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行为矫正等工作;

(四)指导戒毒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规范运行。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