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公安机关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告知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
(二)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登记、管控和吸毒检测;
(三)配合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戒毒医疗机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
(四)对在医疗机构设置的收治病残吸毒人员的专门区域进行安全管理;
(五)指导、支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与本辖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管控衔接。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