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下列资金应当用于综保区的建设发展:(一)各级财政给予综保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二)综保区规划范围内土地出让收益市、区留存部分;(三)综保区规划范围内财税收入市、区留存部分;(四)综保区内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经营收益。前款规定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