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