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高新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区域,包括金阳科技产业园、贵阳高新技术生态产业经济带、新天高新技术工业园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