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职权,在高新区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制定和实施高新区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根据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高新区详细规划,编制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高新区的综合配套改革,指导高新区内企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培育发展各类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

(四)统筹、协调、管理高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和招商引资;

(五)依法审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范围的许可事项。

(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