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高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范围、标准应当公布。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高新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