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除依法进行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检查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入区检查。实施检查不得干扰、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