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高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范围、标准应当公布。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高新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