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未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证件等的;
(三)未建立职工名册和工资发放清册的;
(四)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未办理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五)未依法制定和执行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