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第六条有效红十字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登记、接受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及登记、接受的具体事项。捐献遗体或者角膜应当由本人到登记机构登记,或者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生前经过公证、留有遗嘱表示捐献遗体或者角膜,但未办理登记的,捐献人死亡后,可以由其执行人代为登记和办理捐献手续。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公民、单位、组织。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人颁发统一印制的捐献卡和纪念证。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