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接受捐献遗体和角膜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开展医学教学、科研能力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单位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二)有相应的医学专业设施和必要的经费;

(三)有专门从事遗体处理、角膜移植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场地。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经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贵阳市接受捐献遗体和角膜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