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第七条有效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捐献内容;(二)遗体或者角膜的接受单位;(三)执行人姓名、住址、电话及通知接受单位接受遗体、角膜的方式;(四)保密要求。捐献人对所捐献的遗体、角膜明确接受单位的,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捐献人的意愿办理;没有明确接受单位的,由登记机构负责联系接受单位。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