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加碘食盐和未加碘食盐应当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