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定的区域销售食盐的;(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三)将工业用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进行销售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