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