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盐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相关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盐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